一、政策依据
1、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4〕76号进一步明确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威人社发〔2015〕51号)
2、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威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威人社发〔2015〕52号)
3、关于转发鲁人社办发〔2018〕9号文件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威人社办发〔2018〕57号)
二、申报条件
申请稳岗补贴企业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国家省批准的其他等企业;第二类是其他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2)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3)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2017年末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为1.65%)。裁员率等于上年度裁员人数除以上年末职工人数(裁员人数不包括非企业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
(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等。
同一企业每年只能申请一次稳岗补贴,其中劳务派遣企业按照以下情况分别享受稳岗补贴政策: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及签订劳动合同后没有派遣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劳务派遣企业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劳务派遣企业享受稳岗补贴政策;劳务派遣企业派遣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且用人单位出资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享受稳岗补贴政策。大型企业所属独立法人的二级单位可分别申请稳岗补贴,但应由其主管单位统一汇总申报。
按照国家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规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不享受稳岗补贴政策。根据国家规定,不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经营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不享受稳岗补贴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进入破产程序且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不享受稳岗补贴政策。
三、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第一类企业需提交申请报告,威海市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企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的文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证明,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等。
第二类需提交申请报告,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证明,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等。
根据企业类型,企业享受的稳岗补贴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在本市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50%,每年集中发放两次,符合条件企业原则上应于每年5月30日或10月3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相关政策可登录本网站“政策法规”-“市级政策”栏目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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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2日